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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等。

  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预测和判断

  近几年,我市虽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但事故隐患依然存在。要切实关注以下几种主要隐患,做好预测和判断。

  (一)我市电子、电器、冶金、化工、制药、食品等企业,医疗卫生系统,大专院校、科研、质检、监测等部门在生产及生产工艺、实验室试验、监测分析等工作中使用或生产的有毒危险品,主要有:氰化钠、氰化钾、砷酸氢、汞、硫化氢、氯以及硫酸、氢氧化钠等。

  (二)放射源泄露、遗失造成污染损害。我市使用放射性源的部门主要是水泥厂、医院、科研部门等,资源铀矿、水冶铀矿。

  (三)交通运输过程中,突发事故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可能对周边土壤、水源、植被及人群造成直接影响。我市运输、销售的农药主要品种有:倍硫磷、敌百虫、敌敌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等。

  (四)生态安全事故。尾矿坝垮塌等。

  除上述几种隐患外,还要关注其他因素引起的突发事故的预测与判断。

  六、术语解释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故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因污染事故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一大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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