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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三是完善和落实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把不稳定因素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凡因农民负担引发的重大案(事)件,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要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因加重农民负担出了问题,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四是进一步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防止因执行不当而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要认真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不准违反议事程序、扩大议事范围、超过规定标准;不准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不准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取和挪用“一事一议”资金,禁止村委会不按议定用途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法规政策的落实。同时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涉农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5〕13号),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损害农民利益引发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要坚决查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重点查处和纠正三类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和行为:一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二是截留、挪用、克扣粮食直补资金、农机购置补助资金、退耕还林补贴粮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应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的行为;三是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一定要严肃查处,公开暴光,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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