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坚决治理各种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违规行为
随着形势的变化,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违规行为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依托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经营服务性机构和社会团体,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强行服务收费的问题逐步凸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下大力气予以坚决治理。
一是要继续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要确保:1.本部门本系统不违规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及收费项目。2.中央和自治区已宣布取消了的涉农收费项目落实到位;3.不超标收费、不搭车收费、不乱摊派、不乱罚款;4.下属经营服务性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向农民提供技术、信息、保险等服务,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绝不允许依托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搞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是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服务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及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涉农收费政策的变动进行调整,严禁将违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列入收费许可证。
三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农民反映比较多,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和行业,要进行重点跟踪检查。2006年,要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民结婚登记收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给农民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收费等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对粮食直补资金,农机购置补助资金,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基础
一是要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县、区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根据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内容。逐步把“公示制”与村务公开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使公示内容全面、合法、准确,做到真公开、常公平,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完善和推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要进一步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基层组织报刊订阅费用最高限额和征订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3〕50号)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村和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标准,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向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摊订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