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06年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通知
(市政办〔2006〕2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以下称“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工作进一步作出安排。
一、任务目标
2006年市本级(含五城区)开发公益性岗位2400个。
二、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扩大到能够提供适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的市属、区属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鼓励用人单位多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女性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员就业。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凡安排到经确认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月工资为560元。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按比例分别给予补贴。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就业的,其补贴标准为工资560元的80%,用人单位支付工资560元的20%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就业的,其补贴标准为工资560元的60%,用人单位支付工资560元的40%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女性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其补贴标准按照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兑现
凡经批准确认为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市再就业办公室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全额补贴,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应由上岗的“4050”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