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桂林市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督查的通知
(市政办〔2007〕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切实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确保专项央行票据顺利兑付,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广西农村信用社向广西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过渡奠定坚实基础,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对桂林市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安排
督查工作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为:
第一次督查:2007年2月底;
第二次督查:2007年4月初;
第三次督查:2007年6月初。
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增加督查次数。
二、督查内容
主要围绕全区清收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要求,以及桂林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会议精神,对各县、区贯彻落实情况、采取的措施、清收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全面督查,同时了解清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一)第一次督查内容
1.清收动员大会召开情况
各县、区是否及时召开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工作会议,贯彻传达区、市清收工作会议精神,作出专题动员、部署。
2.清收组织领导到位情况
各县、区是否按要求及时成立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是否及时制定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是否抽调人员成立了清收工作组。
3.目标任务到位情况
是否将清收不良贷款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各部门和清收工作小组,细化清收时间安排。
4.宣传工作到位情况
各县、区是否对清收农信社的不良贷款进行了宣传报道,采取哪些宣传手段营造强大宣传声势。
5.其他需要督查的情况。
(二)第二次督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