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被整合矿井的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政府与整合主体签订整合协议。
(四)资源整合后拟设立的煤矿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
(六)由整合后的矿井法人主体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资源整合煤矿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七)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法人主体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
(八)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依法申请,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批复,及时颁发相关证照。
七、整合的补偿和补助原则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充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稳步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企业间补偿的原则,由整合主体企业对纳入资源整合而关闭的煤矿给予补偿。省人民政府给予州、市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一)整合主体应对整合关闭矿井按以下范围进行补偿
1.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证照发生的费用;
2.矿产企业自行出资进行的地质勘探的费用;
3.煤矿企业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已发生的剩余储量的价款和有偿使用费;
4.矿井设计费用;
5.矿井建设及相关投入费用;
6.原煤矿企业职工因整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给予的补偿;
7.其他合理的开支。
补偿由整合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自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以相关票据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对地方政府整顿关闭工作给以适当补助
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整顿关闭工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关闭工作的补助办法,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提出并自行拟定。
八、对整合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