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煤炭资源在2007年年底前将枯竭的矿井;
2.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
3.已经按要求关闭和已列为关闭计划的矿井。
(三)零星资源、孤立块段且单独存在,没有条件进行整合的资源,其矿井生产规模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
(四)不参与煤炭资源整合且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含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一律实施关闭。
(五)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四、整合的方式
鼓励和支持骨干煤矿和大企业为主体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发煤炭资源;通过合并、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市场运作方式就近连片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整合主体企业在生产要素配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整合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一)煤炭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重点产煤地区生产规模原则上在15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边疆、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矿井规模、资源、管理、资产、安全等具有相对优势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
2.采煤、机电、地质、通风、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煤矿企业。
3.近三年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煤矿企业。
(二)鼓励年耗煤在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电力、化工、冶金等省内外企业参与整合煤炭企业,实施煤电结合、煤化结合、矿冶结合,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六、整合的程序
(一)2007年10月底前,昭通市、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和规定,会同整合主体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州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及时收回被整合矿井的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储存许可证,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并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政府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