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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整合的目标

  (一)2007年底完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煤矿的关闭工作。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曲靖市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边疆、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开采零星煤炭资源及极薄煤层的,报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矿井规模可适当放宽。

  (三)控制煤矿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08年底全省煤炭企业控制在400户左右,全省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1300个以内。到2010年全省煤炭企业控制在300户以内,矿井数量控制在1200个以内,单井平均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全省煤炭总产量达到1亿吨左右。形成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以上的企业3户左右,年生产能力100万吨以上的企业20户左右。通过资源整合,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量,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的目的。实现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大中型煤炭骨干企业占有及控制的资源达到全省的80%以上,产量占全省的70%以上。

  (四)推进正规采煤方法,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正规采煤;矿井综合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严禁低水平盲目建设。各州、市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六)昭通市、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作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在2008年底前完成整合工作。

  三、整合的范围

  (一)必须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取得采矿许可证二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

  3.开发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占有资源不相匹配的;

  4.具备建设9万吨/年以上规模矿井资源条件,但现为多个9万吨/年以下规模开采的矿井;

  5.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合法小煤矿矿井;

  6.采用落后工艺采煤的矿井;

  7.煤种适宜于洗选等深加工,但没有深加工能力的煤矿矿井;

  8.委托、租赁、承包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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