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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煤炭资源的整合,应服从调整和优化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要求,以实现资源的统一配置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实施整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省政府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各地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要确保规划先行,依据煤种、储量规模搞好矿区规划,合理进行采矿权设置,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推动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促进煤炭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三)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有煤炭后续加工能力的合法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四)坚持一个整合主体的原则。在一个法人主体整合后的煤炭资源范围内,能够由一个矿井开采的就不再设置多个生产系统。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个生产矿井的,按照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矿井、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坚持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管理的原则。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地方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注(吊)销或者收回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六证”均在有效期内其生产系统不改变,可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允许在其开采范围和核定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同时办理整合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在其项目批准后,煤矿企业按技术改造项目程序进行建设,严禁在技术改造工程范围内边建设边生产。有关部门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坚持资源整合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同步推进的原则。凡整合煤矿未依法处置过采矿权价款或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原则上应由整合主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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