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
其他各相关州市及相关部门参照省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简化手续的原则,制订配套措施,完善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省政府领导分片负责,组织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督导组组长分别由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三、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将煤炭资源整合与完成关闭矿井数量结合起来、与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起来,有效控制我省的煤矿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订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反映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抓好抓实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向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违章生产。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名义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要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为竣工投产奠定基础。
二○○七年十月七日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为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