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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的省政府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煤炭工业局、总工会、地矿局、煤田地质局、国税局和云南银监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电网公司等为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处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优先对整合矿井的建设项目予以核准;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后的规划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确认剩余资源储量;负责组织审批整合煤矿矿区内的矿权设置方案;负责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及时办理整合矿井的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负责建立和实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矿井隶属关系,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整合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核定;负责依法办理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整合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负责对整合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和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的火工物品;维护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向国家申报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我省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涉及煤炭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划转管理应按相关职责进行办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工会监督整合矿井从业人员合理分流,监督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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