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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制度的通知


  1. 自然灾害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红十字会 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2. 事故灾难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委、公安局、建规委、交通局、农业局、国资委、环保局、林业局、质监局、旅游局、畜牧水产局、通信管理部门、海事局、供电局、桂林火车站,两江国际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3.公共卫生事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水产局参加。

  4. 社会安全事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委、民政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局、国资委、林业局、外办、财政局 、信访办、宗教局、供销社、库区移民开发部门参加。

  四、相关工作要求

  ( 一)加强领导。市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制度从2007年2月13日起建立实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确保全面、准确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区直中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应急管理工作联络员,与市应急办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二)确保质量。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总结和统计的要求,做好日常基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总结有实、统计有据。要按照定性和定量、文字与图表、概括描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估分析,做到语言精炼、层次清晰、内容充实。

  (三)时间要求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区直中直有关部门于2007年2月20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工作的联络员名单( 姓名、职务、电话、手机)报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848509 2848507传真:2823642)。

  2. 每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须在第二年1月12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电话:2105688)2006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于2007年2月20日前上报。

  3. 每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报告须在第二年2月10月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4.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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