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6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电煤协调会议精神,为缩小电煤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提高供煤企业供煤积极性,鼓励发电企业多渠道、多方式购进电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煤加工范围、补贴标准及用电价格的确定
(一)来煤加工范围
滇东电厂、曲靖电厂、宣威电厂、昆明电厂、昆明二电厂、小龙潭电厂、阳宗海电厂、巡检司电厂新厂、大唐红河电厂、滇能弥勒电厂等10个火电厂的进煤量。
(二)电煤补贴标准。
根据各火力发电企业购进电煤煤种、热值等情况,按照下表标准对电煤实行补贴:
来煤加工政策电煤补贴标准表(略)
在执行上表补贴标准的同时,从丽江市、贵州省购进的电煤达到补助最低热值及以上标准的,每吨再给予运输补贴50元;从昭通市购进的电煤达到补助最低热值及以上标准的,每吨再给予运输补贴70元。在来煤加工政策实施期间,省经委可根据电煤市场价格和电厂进煤情况以及电网运行情况,对电煤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
(三)来煤加工电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对云南省所有工业企业(包括趸购转供的工业企业)下网电量征收来煤加工电费,即在工业企业用户生产用电现行目录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收取0.04元来煤加工电费。
二、来煤加工电费收取及电煤补贴时间
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收取来煤加工电费;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对各燃煤火电厂进煤给予补贴。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煤电价格联动方案,来煤加工政策即停止执行。
三、来煤加工电费的管理
来煤加工电费由各供电单位收取,逐级上交云南电网公司,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不交纳或者不足额交纳来煤加工电费的用电企业,由供电企业对其实行停止供电。
各燃煤火电厂每月根据进煤量、煤质和电煤产地填写来煤加工审报表(见附件),在次月3日前报当地经委,各地经委汇总审核后在10日前报省经委。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每月核定,并根据核定的进煤量、煤质和电煤产地核拨来煤加工补贴。各州、市电煤协调办或火电厂要按照供煤量、煤质和电煤产地,按月将补贴兑现到各供煤单位。省经委将不定期跟踪检查补贴的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未如实上报进煤量、煤质和电煤产地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单位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