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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活动的通知


  (三)复查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

  由市政府组织由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工商局、旅游局、环保局、林业局、园林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的钟乳石资源产地,奇石、观赏石市场以及2002年7月1日后开发旅游的钟乳石洞穴进行复查,并检查各县、区对盗采钟乳石资源、非法经营钟乳石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兴安、灵川、永福、阳朔、荔浦、平乐和市辖五城区。具体分三个小组:第一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副局长担任组长,公安、建规派员参加,负责检查兴安、灵川、永福等县;第二小组由市旅游局一名副局长担任组长,交通、水利、林业派员参加,负责检查阳朔、荔浦、平乐等县;第三小组由市工商局一名副局长担任组长,环保、园林派员参加,负责检查市辖五城区。各检查组要在5月18日前提交检查情况汇报材料,交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汇总。

  (四)工作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经验,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科学归纳,并于6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2:

桂林市开展打击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
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活动工作制度

  一、建立举报制度。为方便广大群众举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和人员,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管理科设立举报站,长期开通举报电话:2826014、2860893,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举报的案件及时查处、登记建档。

  二、建立巡查制度。由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联合组成巡查小组,不定期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长期保持对盗采、非法经营钟乳石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开采资质准入制度。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钟乳石的,必须由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进行采集,以免造成钟乳石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四、建立钟乳石经营备案制度。凡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经营的钟乳石应按规定建档,以备国土资源部门检查。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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