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活动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钟乳石洞穴的旅游开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以旅游经营为目的的钟乳石洞穴开发者,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办理和完善手续,国土资源、建设、旅游部门要对开发用于旅游活动的钟乳石洞穴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要求、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经营活动的,一律暂停旅游经营活动,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要加强检查,依法严格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建设、旅游、园林、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钟乳石资源产地、奇石和观赏石等经营场所、以开发旅游为目的的钟乳石洞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钟乳石的,要坚决取缔,从重打击,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今后如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对2002年7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经营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经营者需继续开发的,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旅游局审批后,才能继续进行旅游经营活动。

  (三)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经营钟乳石的,要没收钟乳石和非法所得,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的,或者充当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保护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击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活动的专项实施方案。对每项工作,要明确责任,建立奖惩措施,既要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