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程中心采用“先组后建”(先组成项目法人,后建设工程中心)的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采用备案制。第一步是牵头组建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报项目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第二步是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包括初审、现场考察和评审会三个阶段;第三步批复组建方案;第四步是由牵头组建单位依据批复的组建方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申请项目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第五步由牵头组建单位依据备案内容组建项目法人,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当各组建方注册资金到位、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以上,人员到位30%以上后,由项目法人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资金申请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审核及组织审计后,分别下达市财力补助资金计划和市科技项目计划,同时共同授予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以科研单位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为主,市财力投资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市财力投资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时确定。工程中心的每个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现金投入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需1500万元以上,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联合组建单位为3家时,各股东的投资额不能小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0%,且新增投资大于100万元;4家及以上时,企业法人的股东投资额不得小于100万元(自然人股东不限),最大股东投资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80%。在批复组建方案前1年内各股东形成的固定资产可视为新增投资。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市财力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软硬件设备采购。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引进技术和软件、人员培训等。原则上按总投资20%的比例安排,且上限为40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研究中心的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具体用途将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时做出明确规定。市财力安排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