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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2006年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2006年6月15日)

  第一条 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连市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不断技术创新的能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工程中心运行机制要实现完全的企业化,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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