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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退回鉴定咨询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鉴定咨询材料不具备咨询条件的。

  (三)鉴定咨询超出专委会鉴定咨询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章 鉴定咨询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专委会办公室受理鉴定咨询后,应根据专门性问题的类别,交有关专家咨询组办理。如涉及2个以上专业类别的,可组织有关专家咨询组联合进行。

  第十二条 专委会实施鉴定咨询活动应有3人以上专家参加。参加鉴定咨询的专家一般由专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指定或者随机抽取;委托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可在专家库中选择鉴定咨询专家。

  鉴定咨询活动由有关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或由其指定的组内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鉴定的。

  (四)委托机关要求其回避的。

  (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咨询的。

  鉴定咨询专家的回避,由专委会办公室决定。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案件情况、查阅鉴定咨询材料。

  (二)要求提供和补充鉴定咨询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进行鉴定咨询所必需的检验(查)、勘验(查)和实验活动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委会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咨询工作。

  (二)依法回避。

  (三)妥善保管鉴定咨询材料。

  (四)保守在鉴定咨询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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