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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六)预算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要维护其严肃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决不允许预算资金拨付不到位和不按预算支出的现象发生。如要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足额到位和专项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5%。这部分资金的35%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舍维修,15%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不足,10%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不足,20%用于偿还“普九”欠债(待欠债还清后,此项款可调整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舍维修、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等项目使用,具体调整比例,由各县(区)自行制定),20%用于人员支出(此项款主要用于解决现有代课教师的工资支出,没有代课教师的县、区,可用于其他人员支出)。人员支出比例不能突破20%。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要在年度教育预算中单列。

  (二)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此项经费足额征收并专项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安排要在年度教育预算中单列。

  (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免除杂费资金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三部分组成。公用经费全额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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