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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 上级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

  (三)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部分。

  (四)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 中央和自治区其他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公用经费补助、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民族教育补助、特殊教育补助、扫盲补助等各专项资金。

  以上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拨付,并按规定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三、加强县(区)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依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科学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规范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到位的重要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把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二)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县(区),应当将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纳入县级教育部门预算,严格按照统一性、完整性、公平性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编制预算;尚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县(区),也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细化支出内容,由县级教育部门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农村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四)各县(区)将中央、自治区及市级的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县(区)本级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列。

  (五)各县(区)在编制本级预算时,要按照教育经费法定的增长比例,予以落实,要坚决防止“挤出效应”。县(区)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其标准不能低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04〕31号)中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年10元,初中每生每年15元。严禁将中央和自治区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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