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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6〕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促进我市农村中小学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12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强化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农村地区实行税费改革和免除学杂费后,政府财政投入已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最主要的来源。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转移支付政策,并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本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将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依法落实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二、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渠道,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

  当前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 县(区)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用于教育拨款。按照“三个增长”的规定,县(区)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规定不能用其他教育专项经费抵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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