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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第三十七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个体征管的重点、难点,适时提出发票信息重点采集的对象或行业,对普通发票协查系统转来的普通发票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协查比对。

  第三十八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严格发票验旧管理。对审核验旧的发票要汇总销售额,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核定定额的,不适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而对超定额部分必须要补缴税款,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大、中、小户分类管理、调整定额的原则,其发票开具经营额作为调整定额的依据。

  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月(次或日)开具发票汇总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 个体业户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日常税务检查

  第四十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个体业户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个体税收日常纳税检查、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清查、停业检查、注销检查、专项检查、普通发票协查、个体举报案件检查和查处各类税务案件。

  第四十一条 个体日常税务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调阅账簿资料检查、询问、异地协查、普通发票稽核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个体双定业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四十三条 对个体双定业户办理停业、注销检查中查无问题的,不需进入日常税务检查程序,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分别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检查清算意见,交纳税人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对个体建账业户办理注销和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税务违法线索的,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进入日常税务检查程序。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个体业户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量大小,合理配置征管力量,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职责,强化过程监督和结果考核,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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