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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体查账征收户,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一)虽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二)申报缴纳税额连续三个月低于或接近本地域、同行业个体双定业户平均定额水平,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文件规定,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业户的认定管理,对经营建筑装饰材料、家电、通信器材、摩托车、电动车、汽车摩托车配件、干鲜水产品批零兼营、家具、医药零售,专卖店、超市、专业批发门市部、汽车修理修配,以及市区(含五市)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镇政府驻地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业户申请未达起征点认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认定时,应由个体业户填报《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报告认定表》,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对个体业户的经营规模和申报的费用要进行实地落实,对承包承租经营、买断经营、自房自用、房租明显偏低或不提供租房合同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地域房租价格核定。对认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应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应于每年7月进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评议审核。经评审,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恢复征税。

  第三十六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个体业户的发票管理,发票发售实行“以税定版、限量供应、验旧购新”的办法,根据其月定税销售额审核普通发票的版位及发售数量,并且业户在开具普通发票时除百元版外,均应顶额开具。月核定销售额在5000元(含)-20000元的业户,最高可审核发售千元版发票;月核定销售额在20000元(含)以上的业户,最高可审核发售万元版发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业户确需领购发票的,可审核发售百元版发票,每户每次限购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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