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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第二十六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大型、中型集贸市场安排专人负责征管,市局定期对大型集贸市场进行重点监控;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和节会,可以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征管,也可采用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或者市场、节会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同时,要区分情况,加强对商场租赁经营业户的税收控管。

  第二十八条 市场税收管理应根据条件逐步推行信息化手段管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对场内经营户推行税控器具开具发票工作作出规划,逐步实现以票管税。对具备条件的集贸市场,要推行多用户税控开票机集中开具发票。

  第二十九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月分析多用户开票机集中开具发票情况,并按季对集贸市场集中开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

第六章 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个体业户的监控评析工作,及时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汇总与纳税人税源变化情况有关的各种信息,把监控重点从收入环节转移到购、产环节以及纳税人外部信息,采取上下游比对、以进控销、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等供销链条比对检查方法,实施动态监管,按月进行税收监控分析,不断强化税源控管能力。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按年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源集中进行一次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0日内上报市局。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应包括业户经营及纳税户数情况、市场主办单位情况、定额核定及建账情况、税款征收缴纳情况、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检查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建立互动机制,进行信息沟通。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个体业户注销后转为小规模企业的,应及时将该个体业户原定税信息及日常经营情况转企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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