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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七)公布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个体双定业户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以及地税或工商、地方政府、代征单位、个体业户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定税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定额评定的调查研究、测算核定、审批以及对特殊个体双定业户应纳税销售额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审核和评定。

  对每户的集体评议情况必须在《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上进行记录反映。同时,根据每次集体评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填写《个体双定业户定税评议工作底稿》进行工作底稿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个体双定业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补税事宜,并作为调整定额的依据: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应当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积极加强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建立定额定期调整制度,按时调整纳税定额。原则上按年调整,对经营大户【月销售额25000元(含)以上】和经营中户【月销售额15000元(含)至25000元】也可按半年调整。

第五章 集贸市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年度纳税总额大小,我市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年度纳税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中型市场【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200万元的】和小型市场(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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