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个体双定业户申请办理停业手续的,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实行单户审核办理,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办理停业手续。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每月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公告当期停业情况,包括业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停业起止时间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停业期间,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业的业户实施监控,尤其要加大对连续停业业户的监管力度。
第八条 个体业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九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对个体业户申报纳税征收方式和纳税期限进行限定。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户条件的个体业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应按月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提倡采取电子申报并委托联网扣税银行扣缴税款的办法。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设置复式账的个体业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双定业户应按月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提倡采取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缴清应纳税款即视为已纳税申报。
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年度评议审核时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若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新开业的个体业户,在未接到个体税收管理部门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及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委托联网扣税银行代征税款的,由委托联网扣税银行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十一条 个体业户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认真审查其有关资料和证明,并视情况深入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