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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对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贯彻落实,市局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局现行的《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订《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和推进个体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修订、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税收公平和市场经济的规则,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起征点调整管理、促进农民增收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在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讲究方法、防止简单化,体现科学性,要积极善于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在个体大户的控管和税收监控分析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税收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我市国税系统的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二、《办法》作为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基本工作规范,市局将于近期组织基层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单位也要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并要注意将《办法》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信息化应用操作规范结合起来学习,使个体税收征管干部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要求,能够熟练操作,正确执行,同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准备,确保工作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三、为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状况,按照《办法》要求,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二级考核。市局也将依据《办法》规定的内容,对各单位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定期予以通报。

  四、各单位应依据《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在贯彻《办法》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局,以便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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