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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完成税种登记后,应及时进行汇总申报标识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税种登记完成后,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醒事宜”通知政策法规科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进行汇总申报标识设置,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总机构在系统内的汇总标识设置说明完成。特别要注意总机构要操作为“2汇总申报”,分支机构要操作为“3被汇总申报”。
  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外而分支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税种登记完成后,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醒事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进行汇总申报标识设置,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总机构在系统外的汇总标识设置说明完成。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的分支机构应取消其汇总纳税标识,并通知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季度末最后一天进行税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当天完成汇总申报标识的设置。
  2.分支机构需取消汇总申报标识时,总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总机构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内)设置模块的列表中删除该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凭借该《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
  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外的由分支机构凭借该《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取消汇总申报标识等相关事项。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所得税具体操作,详见国税内网“税收业务-征管软件推行-工作安排”中《关于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企所得税汇总申报标识的操作说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协调配合,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1.已作汇总申报标识设置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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