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应填报《税种登记表》,其中:对《税务登记表》中填写非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还须填报《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一式二份)。
3.对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岗在办理完毕税务登记后,需要将《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于国税核准登记当天转税源管理部门。
通过联合办证方式由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地税传递过来资料当天,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填制《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4.由税收管理员对分支机构是否属于非独立核算以及是否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在《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当月月底前将一份《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转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一份留存。
5.税务登记管理岗于收到《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当天对不属于非独立核算、应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作为税种核定补充资料与《税种核定表》一并存档。
6.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在资料传递过程中要做好衔接工作,应办理交接手续。
7.其他内资企业税种核定工作流程不变。
(二)内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内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督检查,确认所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收入及成本费用是否已全部合并纳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税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等相关规定,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报送的《税种登记表》,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定所得税税种。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在进行税种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外而分支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在进行税种登记时应附送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没有附送确认单的应于税种登记完成后10日内补送,逾期仍未补送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就地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应及时为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