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汇总申报审批前,分支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对提出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的总机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和《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被汇总申报情况核实表》,由总机构政策法规科增值税政策管理岗会同税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由增值税政策管理岗将审批结果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
  5.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如全部或部分在同一区(县)的,其在同一区(县)的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无需进行实地核实,政策法规科增值税政策管理岗可以直接办理汇总申报审批。
  (三)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同一县(市)的区域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同一县(市)按照行政区划来界定,跨区、跨区(县)、跨县均不属于同一县(市)。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1.经批准实行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所需发票均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且符合申购发票的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后,则应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2.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已办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的日常征管,如发现应当就地纳税经营行为的,应及时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取消汇总申报审批,并监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3.对实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入库的纳税人和连锁经营的纳税人,其汇总纳税仍按现行规定由市局审批。
  4.文件下发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对分支机构做增值税税种核定的,应在6月底前对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分支机构全部按规定进行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一)税种管理
  1.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内资企业分支机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