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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目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存在税种核定政策不明确、汇总申报纳税执行不一致、纳税地点确定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现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属地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我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有关操作流程(略)
  二、增值税
  (一)税种管理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要核定增值税税种。税务登记管理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税种登记表》,为其核定增值税税种。
  (二)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管理
  对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流程明确如下:
  1.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可以申请汇总纳税申报。
  2.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汇总申报前,应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书面说明和《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被汇总申报情况核实表》。
  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实地核实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接受货物,并存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如不存在上述经营行为的,在《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被汇总申报情况核实表》上签署同意汇总申报的意见,退还纳税人,由纳税人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申报审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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