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证倒置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重点内容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青国税发〔2007〕57号)和政务公开相关制度规定所列举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评价采取按自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抽查、信访调查等方法实施监督。
(一)自查。按照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采取边自查,边整改的方法,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自查报告分别报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专项监督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每年对政务公开开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外采取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评议调查,吸收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参加评议小组,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内采取会议评议、内部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评议形式就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办理情况,广泛听取税务人员的意见。专项评议调查每年评议一次。
(三)日常巡查和抽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巡查和抽查的办法,采取不定期方式对政务公开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访调查。监察部门受理涉及政务公开方面的投诉、举报后,对涉案税务人员进行的初核和立案调查。调查中,按照举证倒置的原则,由被调查人举证。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政务公开中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办理。
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规事实确凿;二是必须规定明确可以处罚的;三是责任追究较轻的。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存在异议,而当时无法及时查清的,均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简易程序可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直接下达政务公开处理决定书。
一般程序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方案。按照政务公开监督工作要求,制定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被检查对象、检查起止时间和工作时限,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检查。按照监督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检查,工作结束后,填写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底稿,撰写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报告。
(三)陈述申辩。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被检查人员的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应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