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4日)废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监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按职责分工担负政务公开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由市局和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车购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两级监察部门牵头协调并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工作,受理政务公开方面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12366热线服务中心负责通过抽样调查、电话回访等形式对政务公开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转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监督,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与公正、公平相统一的原则。
(二)监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