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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7]10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级企业集团,有关中央驻陕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市属企业和在省、市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其他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县财政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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