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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桂林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
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7〕30号)


桂林市、灵川县、临桂县、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象山区、雁山区城乡居民住房普查领导小组:

  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以下简称市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已经结束。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市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先进普查小组)条件:

  1. 本单位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2. 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组织严密,为本县(区)的住房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做出了突出贡献;

  3. 领导班子整体素质高,团结互助,作风民主,在工作中做出表率作用。

  (二)先进个人条件:

  1. 对市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有深刻理解,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本县(区)城乡居住房普查的政策;

  2. 全面扎实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普查任务;

  3. 积极开展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工作,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各项工作表现出色。

  二、评选办法:

  (一)由各县(区)城乡居民住房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名额分配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先进集体可以是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也可以是县(区)普查指挥部;先进个人可以是一线的普查员,也可以是县(区)、乡镇、村委领导,但是一线普查员应占名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各工作指导组根据名额推荐本组的先进,不在县(区)参与评选。

  (四)各县(区),各工作指导组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市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市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是我市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一件大事。各县(区)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指导组,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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