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农村改厕先进单位的决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2004年度农村改厕先进单位的决定
(市政〔2005〕31号)


  200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农村改厕目标任务,涌现出一批农村改厕工作先进县、区。为鼓励先进,促进全市农村改厕工作向更深入、更广泛的方向发展,经考评,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永福县、兴安县一等奖;授予荔浦县、临桂县、恭城县、平乐县、龙胜县、阳朔县、七星区、叠彩区、秀峰区、雁山区、象山区二等奖;授予灵川县、资源县、全州县、灌阳县三等奖,并予以表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