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十一五”规划编制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县区“十一五”规划和专项规划
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6〕3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区“十一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区“十一五”规划和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桂林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6年2月19日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目前各县、区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及部分市级专项规划编制正在抓紧进行,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县、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纲要》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桂林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2004〕43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十一五” 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桂林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2005〕58号)的要求,联系实际,继续做好各县、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
二、各县、区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在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要及时与《规划纲要》进行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和衔接等工作,各专项规划应加强与《规划纲要》、上级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县区规划在基本框架、发展方向、指标分解等方面的衔接。
三、各县、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公布后及时给市发改委报送规划纲要文本及附件、光盘各1套,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通过和公布后于今年6月底前报送市发改委(含规划文本及附件、光盘各1套)。在此基础上,市发改委在今年内完成全市“十一五”规划资料汇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