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请程序:
1、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准确填写申请表格,及时提报相关材料(见附件);
2、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预算级次为省、市级的中小企业直接报送省、市财政部门);
3、对初审合格者,由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市财政部门,征求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会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组织科技、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5、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参考推荐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计划。
6、省财政厅按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计划和列入计划的中小企业的预算级次,逐级下拨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资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对上报企业组织开展复审和专家论证、评审的相关费用,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据实安排、支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分配、逐级下拨、分工监管、定期抽查”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安排专项资金,并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督促重点扶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年度终了,在申报次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时,以市以单位,汇总上报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重点扶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申报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制止,视具体情况采取全额或部分扣回的应急措施,并在以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