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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2、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3、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4、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5、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优先扶持对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扶持:

  1、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确定突出抓好的30个欠发达县的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和为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配套协作的中小企业;

  2、积极吸纳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和接受安置军转干部、转业军人达到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且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中小企业,新企业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由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注册登记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中小企业;

  5、项目自筹资金足额到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的中小企业;

  6、产品盈利水平较高,技术含量较大,出口创汇能力较强,近三年依法纳税额或出口额年均增长30%以上的中小企业。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资助两种扶持方式,扶持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处于正常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按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期限一年;对处于创业初期,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应予重点扶持行业的中小企业,采取资助方式进行适当扶持,申请企业必须自筹落实资助额两倍以上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集中申报。由省财政厅会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通过印发文件,在政府网站、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公告等形式,布置开展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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