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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吸附作用,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规模。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参与资金申请企业的审核、论证,配合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计划。市、县(区、县级市)级财政部门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资金申请企业的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章 分配原则和资金投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导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2、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3、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4、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

  5、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在省内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加快膨胀规模,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扩大外贸出口,增强吸纳安置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另外,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和表彰奖励给予必要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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