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由劳务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索赔事件。
第四十九条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1、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日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2、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7日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提出正式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
(2)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
(3)索赔的依据。
(4)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材料。
3、索赔报告的审核与答复。
劳务发包人在收到劳务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的7日内,应及时审核并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未于答复或未对劳务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索赔事件持续发生的处理。
当某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劳务承包人应阶段性的向劳务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止后的7日内,向劳务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索赔答复程序与上述“3”的规定相同。
第五十条 劳务承包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务发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向劳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第七章 劳务作业报酬支付
第一节 工程量的调整及其
全费单价的确定
第五十一条 由于发包文件有误,或施工中设计变更,需调整工程量及确定全费单价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当按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时。
1、“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或表3)中工程数量或定额人工数量(以下简称“数量”)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数量的变化,其数量可由劳务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作业报酬支付的依据。
调增或调减的数量全费单价,按报价时相应的全费单价确定。
2、“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中工程内容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内容的变化,可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作业报酬支付的依据。
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分项工程劳务作业项目,其新的全费单价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或表3)有漏项、多余项目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加、减少,可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的依据。
漏项或新增加项目的工程数量或定额人工数量、全费单价,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多余项目或减少项目的全费单价,按报价时的全费单价确定。
4、“措施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4)中某项目所含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可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作业报酬支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