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津贴,福利费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费。
2、办公费:指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通讯、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取暖费等。
3、差旅交通费: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和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和办公生活用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和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管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汽车等的折旧、大修、维修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保险费或租赁费,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家具、交通工具、消防用具和生产工人自备工具用具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等。
5、劳动保险费:指支付给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6、职工教育费:指劳务承包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所需的费用。
7、工会经费:指劳务承包企业为开展工会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规费,是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伤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利润,是指劳务承包企业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项目所获得的盈利。
第二十五条 税金,是指劳务承包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应按规定标准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第四章 劳务作业发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文件,应由劳务发包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劳务作业发包,一般包括拟建工程分项“实体”项目的发包和脚手架、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撑的发包。
第二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如需劳务承包人为措施项目(不含脚手架、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撑,下同)提供劳务,或需劳务承包人自带某些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施工机械,劳务发包人应根据不同的发包方式,编制“措施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承包人自带材料、机械一览表”,由劳务报价人单独报价,或现场签证,按实结算。
第二节 劳务作业发包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劳务作业一般采用按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