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
2、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
2、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
3、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
5、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
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按有关规定必需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劳务发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等应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 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为劳务作业人员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节 劳务承包人职责
第十六条 劳务承包人应按劳务发包人提供的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月度或阶段性的“施工计划”,详细安排与上述时段相适应的劳动力、工程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用机械、周转材料计划等,经劳务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务承包人应按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需返工、修补和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由劳务承包人搭(支)拆并使用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其支撑、脚手架等所需的周转性材料,劳务承包人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劳务作业结束后,经整理、修补,可重复使用的退库数量,应不低于“一次使用量减去相应的摊销量”。
摊销量系指现行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相应摊销数量。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人应自备除“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规定以外,且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用具。
第三章 劳务作业报酬费用项目组成
第二十条 劳务作业报酬由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项目组成。
第二十一条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劳务作业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
1、基本工资:指支付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津贴:指为保证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政策变动的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以及为补偿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津贴。一般包括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支付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培训学习期间,工伤期间,产、婚、丧假期间,因气候影响停工期间,女工哺乳期间和病假在六个月之内的工资。
4、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发放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修理费,防暑降温费和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