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修改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黔府办发[1992]60号 1992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办法及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其内容包括:(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办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设计、统计、计算技术,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改进;(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理论、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有创新,经应用在实践中证明是有成果的项目,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六)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七)属于本职工作范围,但所提的建议和项目有创新因素,采纳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方能按本办法评奖。
第五条 省内开展的讲理想、比贡献竞赛,五小智慧杯竞赛等活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参加评审,但不得重复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