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要严格按照执行。

  六、凡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参照省外地方标准实施的技术或产品,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实施。

  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关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出现抵触的条文,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需要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在报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后,由该项目主编单位负责标准的具体制定、修订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编写时应注意规范用语和条文说明与条文的一致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本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下达计划后,方可组织修订或局部修订。

  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