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2004]246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四、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