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
(一)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坐落的行政区划办理有关登记。对于本规定下发前已登记但原房屋、土地登记发证单位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受理有关权属登记,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将宗地信息移交相应的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土地登记坐落在同一行政区域,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证明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且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
(二)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地号”栏中,同时填写宗地号和房屋地号。
(三)土地用途与房屋设计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1166号)中关于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四)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权利人持房、地两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五)房、地已登记,因拆除或新建等导致房、地两证附图记载不一致,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或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等手续。属于划拨土地转让的应按《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有关规定,先到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
(六)房屋建成登记后,因规划路网调整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登记手续时退线,造成房屋超地界的,在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时,或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按原用地范围恢复土地使用权。
五、有关要求
(一)房、地统一登记后,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对于土地已登记,而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无土地信息或系统信息与证载信息不一致的,按照《关于补充修改土地权属登记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19号)办理。
(二)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国土房管部门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高认识,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市局建立疑难问题会审制度,及时解决房、地统一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建立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市局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通报有关落实情况。各单位、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把房、地统一登记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