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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六)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无宗地图且土地使用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填写《补充修改土地权属登记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转送有关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已有电子版宗地图的,自收到《联系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宗地图补录至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无电子版宗地图的,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在《联系单》上注明情况后,于当日将《联系单》交转送单位。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有关房地产管理局收到《联系单》后,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地籍调查。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在30日内出具地籍调查成果并将宗地图及属性数据录入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后通知申请人到转送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有关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和地籍调查成果办理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

  持原房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申请土地测绘,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有关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土地测绘成果补录宗地图和属性数据后,予以办理。

  因划拨土地转让、变更,按规定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且可以提供电子版土地测绘成果的,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有关房地产管理局直接根据土地测绘成果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再转送《联系单》。

  (七)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时,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的规定,填写土地用途。对于土地使用证和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记载的土地用途未按上述规定归到三级类,同时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可以归类为三级类的,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照三级类记载;不能归为三级类的,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向相应的国土资源分局转送《联系单》。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根据土地登记档案进行归类,并在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补录。

  (八)对一宗土地上分期建设,需分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按照房屋登记测量报告、商品房销售许可前置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的顺序作为确定建筑面积的依据,计算土地分摊系数,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有地下建筑的项目,按照上述原则确认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分摊系数,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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