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统一登记程序及要件
(一)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向房地产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申请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向房地产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向抵押权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属于房、地统一登记前已办理房屋或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因续贷需要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同时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暂不能办理房、地统一登记的,可在原房、地权属证书上注记后,向抵押权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土地设定、变更、注销等登记的程序、要件、时限等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执行。其中申请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的不再提交土地估价报告。
(三)土地设定登记后的在建工程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要件、时限等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执行。其中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因房地产抵押权人更名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不再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因权利价值增加申请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因遗失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证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向原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发证登记机构审查核实后,出具土地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登报声明公告使用,一份供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证使用。
登报公告后,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报纸公告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补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属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补证,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属于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补证,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经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划拨土地发生转让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仍按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关于印发〈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关于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07]262号)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