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5、商品房预售登记。
6、属于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包括军队建设开发的商品房转移登记)。
7、上述1-6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8、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因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消灭的。
9、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土地的查封、续封、解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尚未出售的房屋的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已登记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下列登记事务:
1、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各类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不包括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其中房地产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2、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3、上述1-2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4、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购房人已购买并进行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做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除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以外的已登记的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局除负责办理上述1-4项权属登记外,还负责办理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除预售登记以外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一)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各类权属登记,应统一使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作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发证机关是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发证机关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继续有效。